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玉兴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红玉兴(罚)字[2025]第0004号 |
案件名称 | 史宏梅未经批准擅自燃烧秸秆案 |
被处罚人姓名 | 史宏梅 |
主要违法事实
| 史宏梅于2025年4月30日在红塔区南方电网东北方向100米左右未经批准擅自燃烧秸秆,违反《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元(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玉兴街道办事处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
史宏梅未经批准擅自燃烧秸秆案 玉红玉兴(罚)字[2025]第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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