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宏梅未经批准擅自燃烧秸秆案 玉红玉兴(罚)字[2025]第0004号
发布时间:2025-05-08 15:25 来源:玉兴街道办事处 打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玉兴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红玉兴(罚)字[2025]0004号

案件名称

史宏梅未经批准擅自燃烧秸秆案

被处罚人姓名

史宏梅

主要违法事实

 

   史宏梅2025年4月30日在红塔区南方电网东北方向100米左右未经批准擅自燃烧秸秆,违反《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元(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玉兴街道办事处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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