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营街街道甸苴社区居民公约
发布时间:2017-08-29 09:14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大营街街道甸苴社区居民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甸苴社区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结合甸苴社区全体居民在日常生活中行为规范、生活规范、居民小组管理规范等。实行全体居民自治,发扬民主。

第二条  本公约对甸苴社区全体居民具有同等约束力,社区全体居民自觉遵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第三条  努力把甸苴社区建设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男女平等,婚嫁自主,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甸苴社区实际情况,经社甸苴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章  事务管理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民主管理机构。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学习、宣传、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全体居民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区内各项集体活动。

第七条  凡甸苴社区及居民小组内大事要事,要按照“三重一大”、“四议两公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指集体“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要通过民主决策决定。“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指对集体“三重一大”事项。要经过“社区党组织会议提议”、“社区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的民主议事过程后,还要将“决议”公开、将“决议实施结果”公开)的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

第八条  社区及小组居务和财务原则上每季度公开一次,接受居务监督委员会和全体居民民主监督。居民如对社区、小组居务、财务有异议可向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或申请查阅社区、居民小组账务、账目,查阅者3至5人,查阅者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证件,经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批准后,按法律程序进行查阅,但查阅者应将查阅结果告知相关居民,直至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审议结果要符合法律规定。

第九条  违反居民公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批评教育、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十条  当选社区及居民小组干部在职期间积极认真履行职责,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社区及居民小组干部,居民有权向上一级组织提出建议,进行批评教育,对多次批评教育不予改正的社区及居民小组干部,社区可引导居民依法启动罢免程序,并另行选举居民信任的人员或社区总支委员会指定支部书记暂时主持本组的一切工作

社区及居民小组干部在届期满,必须接受本届履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如果换届落选,应在30日内将所有资料完整的移交。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小组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出借须遵行“三重一大”、“四议两公开”原则进行决议,决议后所签订的合同、协议,必须报社区及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居民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及公民基本道德教育,积极参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新型居民。

第十三条  热爱家乡,热爱集体,争做“五新争先”带头人,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自觉执行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

第十四条  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社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服从社区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自留地、承包地挖养殖塘、挖沙、取土和私搭乱建等。

第十五条  第二轮土地承包取得经营权的人口,享有承包土地的农村承包经营权;如果是土地被国家或集体征用,征用后产生的征地费自土地征用合同签订、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现有人口分配。

第十六条  居民要自觉履行与社区、小组签订的各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居民建房应服从甸苴社区建设规划,建房手续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并缴纳了相关费用,方可实施,非农户需要回乡建房,按拆一还一的原则,面积不足部分,按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七、八、九组根据本小组的实际情况,召开居民户主会议商议决定),此款项只能用于本小组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如非农户老房面积超出新建房屋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200元折价补偿给非农户。

第十八条  非农户有祖遗房的,在旧村改造过程中影响整村规划的,原则上告知非农户回乡建房,如本人不愿建房的,丈量占地面积后,或调换同等占地面积的保留房。如小组无保留房的,可由居民小组与非农户写出书面文字依据,确认面积。

第十九条  不乱堆乱倒垃圾,生活垃圾及时倒入垃圾箱内,做到房前屋后无垃圾、无污染物;不占用公共通道、禁止在巷道堆放和摆放物品,共同维护村容村貌整洁,认真做好“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小组按现有人口,每人、每年缴纳10元的卫生保洁费;非农户,其他外来人员居住满三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年缴纳15元的卫生保洁费;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户、企业,按规模大小,每户每年缴纳100—1000元的卫生保洁费。

第二十条  爱护公共财产,严禁偷盗、敲诈、哄抢集体、个人财物;严禁损毁水利、消防、交通、电力、生产、网络、石油、天然气管道、公共指示标志、有线电视广播线路等公共设施,不损毁机耕路、排灌水渠、水利设施、公共路灯、花木草坪、居务公开栏、自来水管道、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和其它集体设施、集体财物。不得在居民居住区安装噪声大的机械设备。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居民必须在满18周岁当年6月30日前依法参加兵役登记,并积极报名参军。严禁不参加兵役登记、不参加体检、体检做假和拒绝应征入伍的行为,谴责个人主观原因被退兵的行为。战争爆发时,40岁以下退伍军人,18岁以上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

第二十二条  居民应增强国防意识和法治观念,保护周边军事设施,保守所知军事秘密,对破坏军事设施和刺探军事秘密的可疑人员或组织,要及时向组织检举或揭发。

第二十三条  尊敬长辈,严禁虐待、打骂和遗弃等伤害老年人的行为。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其配偶对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和其他应赡养的老年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支出不得低于甸苴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经居民小组调解后拒不改正的,由居民小组暂停赡养义务人各种福利待遇,本人履行赡养义务,由居民小组恢复各种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爱护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教育。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并保证他们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凡十六岁以下少年儿童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辍学务农经商的,居民委员会及小组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进行教育帮助,督促其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如遇到大的自然灾害发生时(地震、洪水、暴雨、森林火灾等)必须服从组织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安排,积极投身减灾自救工作,认真履行公民义务。在自然灾害发生时,严禁任何人发生打、砸、抢、偷盗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六条   遵循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婚姻自由,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十七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夫妻双方和睦相处,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严禁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儿童的家庭暴力。

第二十八条   居民在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二十九条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五章  建设美丽宜居家园

第三十一条  宅基地建房,根据《玉溪市红塔区宅基地

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公告第 34 号)和红塔区委、区政府《关于民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的意见》(玉红发〔2014〕11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严禁随意占用集体土地(含宅基地)。违者经说服教育不改正、不拆除的,除限期改正、拆除后,还要按有关文件法律法规,由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居民建房、必须服从红塔区、大营街街道、社区建设规划,实行“一户一宅”(单头户、60周岁以上户除外),按照程序申请,经居民会议讨论审查,并上报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齐全后方可进行;居民新建、扩建、拆建大小房屋,须向居民委员会申请,经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上报审批并领取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由社区分管干部按批准面积定桩放线方可施工;申请新批地基的,其老房必须在新建动工前全部拆除或上交小组,其老房宅基地或老房由社区和小组统一规划处理;凡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和不按批准的地点、面积建房的,居民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或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居民委员会应立即予以制止施工,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建房手续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统规联建” 的相关规定实施。建设时严格执行统一规划、统一标高、统一层高、统一外观及层数,不扩建、不超高等相关规定建盖,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价。

第三十五条  居民不得擅自占用集体的房屋、场地、设施和设备等,确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的,应当与集体签订有偿使用的承包或租借手续;居民因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需租用集体土地的,需经居民小组户主会议商议同意,交居委会及相关部门审批(审查),并报农经部门备案后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用途使用。

第三十六条  居民未经居民小组及居委会批准同意,不得私自乱挖集体土地;属居民小组同意农户使用的土地,如遇国家建设征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用、补偿手续;如因集体小组、居委会需要对道路和公共设施整改和修建的,居民户必须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七条  要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有机化肥、缓释肥;严禁农户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垃圾,经教育不予改正,取消全户当年集体经济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要爱护社区绿化、美化设施,不得破坏绿化、改变绿化地用途,不得在绿化区域中堆放杂物,不得在绿化区域中拉线晾晒衣物,违反本条由居民小组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

第三十九条  要保护社区水资源,严禁在饮用水源地(合作水库)游泳、钓鱼、投放化学药品捕鱼,保护合作水库周边的森林植被及环境卫生。禁止向河道、沟渠乱丢垃圾、排放污水;垃圾、柴草、粪土等废物及时清理,按指定地点堆放;禁止在集体和个人房屋外墙乱贴乱涂广告,自觉保持社区容貌和外观的统一、整洁。

第四十条  要自觉保护公共道路,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不得私自占用路面,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确保大路小路畅通。

第四十一条  不准在公共巷道堆放物品,建房施工的,须在房屋修建完毕后15日内清理完建筑垃圾。

第四十二条  禁止违规私搭乱建,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当场警告并限期拆除,对不按期拆除的上报综合执法部门处理,拆除过程产生的费用,由违规乱建者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有违反本章上述规定乱堆乱放、侵占道路、私搭乱建的,由小组通知本人限期清理,如逾期未清理的,由小组督促清理,产生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第六章 倡导文明新风

 

第四十四条  尊重民族习俗,提倡民族和睦相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男尊女卑、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四十五条  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不造谣、传谣,不拨弄是非。不偷盗,不赌博,不制售、不传播淫秽物品,不替犯罪嫌疑人藏匿赃物。

第四十六条  不种植、食用罂粟,不制毒、不吸毒、不贩毒、自觉抵制毒品危害,主动检举揭发涉毒、贩毒等犯罪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不参加非法组织的活动。不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不得捏造虚假的信息欺骗群众,引发恐慌。不得诽谤他人、侮辱他人人格。

第四十八条  居民要加强家畜、家禽及宠物管理,做到犬只栓养、禽畜圈养、防疫。因管理不善给他人财产和人身造成危害的,承担相应责任。死禽、死畜要挖坑深埋,作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要集中到社区公共垃圾池。发现多数家畜得病,要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报告,以防发生大面积疫情。猪圈、牛栏、厕所要勤清理,以免臭气、脏水污染环境。要注意饮食卫生,以防病从口入。

第四十九条  生产生活和祭奠扫墓时,要严格控制火种火苗,严防火灾发生。田间、菜地、果园使用农药,应当注意安全。灭鼠灭蟑用药,要放在小孩不易发现的位置。果园、菜地不得乱拉电网。施工拉线接电应由专业电工操作。

第五十条  邻里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以礼相待,遇到困难要互相帮助,不损害对方利益,不偷盗、不损毁他人财物。要管好自己的家禽、家畜,防止自家家禽、家畜损毁他人的农作物和伤害他人。家庭成员之间、居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喜事新办,不搞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第五十二条  遵守殡葬改革规定及制度,倡导生态殡葬,不乱埋乱葬,不修建“活人墓”,丧事从俭,厚养薄葬,破除陈规陋习,倡导现代文明的丧葬方式。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火化区范围内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十三条  不在公共场所进行治丧悼念活动,不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热心公益,热爱集体,关心公益事业及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履行义务,为社区的发展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五条  积极参加各级组织开展的文化娱乐活动,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对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五十六条   鼓励居民为国家、社会培养有用人才,对考取重点大学(一本)的居民给予1000元的奖励。

第五十七条   为充分体现居委会对老年人(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关心、关爱,居委会对年满九十岁老年人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长寿奖励,年满九十五岁的老年人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长寿奖励,年满一百岁以上的老年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励。

第七章  消防、护林防火

第五十八条  护林防火期间,严禁野外用火,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在每年的防火戒严期(1月1日至6月15日),居民在林区内焚烧秸秆、野外用火,社区、小组工作人员、护林人员应及时制止,并上报森林公安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在林区外焚烧秸秆、野外用火,社区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居民一旦发现野外火源,要立即向居民委员会报告,居民委员会接到火警后迅速组织广大群众赶赴现场扑火。全体居民均有义务积极参与护林防火救灾。

护林防火期间,各居民小组加强对智障、精神残疾人管理教育,监护人有责任对智障、精神残疾人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严禁带火种进山,在山林内不准焚烧杂草、燃放鞭炮;严禁上坟烧纸、烧香;居民违规野外用火引发火灾损失的,除应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外,报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砍伐承包经营的山林,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禁毁林开荒;严禁集体、个人承包林区采集松脂;擅自盗伐集体和个人林木的,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严禁捕杀、药杀国家级野生保护野生动物,违者移交森林公安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保护森林资源,确保水土不流失和生态平衡。因地制宜发展经济特产林,提倡在承包山上开展绿化造林。

第六十三条  自然灾害(大风、大雨、暴雨、风雪、冰雹等)毁坏的林木,由居民委员会报林业部门依法处理。任何人不准进山哄抢,违者,按照盗伐林木条款处理。

第六十四条  凡有田埂、坝堤垮塌,需砍伐林木兴修的,必须经林业部门批准后方能砍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者,按盗伐林木条款处理。

第六十五条  村集体要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及村内用电线路,及时维修、更新消防设施,及时更换损坏的用电线路,严禁乱拉乱接电线;规范用电、用火,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类火灾隐患。

第六十六条  加强居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八章 约束条款

第六十七条  本公约经居民会议依法定程序表决通过,报上级部门备案执行。甸苴社区全体居民住户,辖区内外来暂住人员、工矿企业须遵照执行。任何人不得以在外经商、务工为由拒绝执行。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居民公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停发当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九条  社区党员应积极发挥表率作用,积极配合、带头执行《居民公约》及《认定方案》的有关规定,对党员不执行、阻碍实施,或违反规定内容的,报上级党组织按党内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家庭成员应相互督促履行公约要求,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社区公约的,该家庭当年不能参加各级各类选优评先,同时不得享受社区内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七十一条  对不履行有缴纳费用义务条款的,小组在当年分配款中扣减,不足部分累计到下一年度继续扣减;经济关系不在本组的住户,暂停相关公共设施使用。

第七十二条  对本公约未完善的条款,由各居民小组结合实际,按照“三重一大”“四议两公开”的规定,召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社区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居民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居民公约》内容的修订,坚持合法原则、民主原则、因地制宜与相对统一相结合的原则、和谐稳定原则、保底原则和双向制约性等原则,建立动态修订完善机制。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居委会依法适时修改。

第七十五条  本《居民公约》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并由居民会议授权社区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因违反《居民公约》而发生的纠纷。

第七十六条  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因违反《居民公约》出现的纠纷,按照平等自愿、依法调解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进行。居民对社区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自觉履行。

第七十七条  居民发生跨界纠纷时,社区居委会要及时与毗邻社区居委会进行联合调处。

第七十八条  居民依照本《居民公约》规定主张其应当享受的权利待遇时,如本集体认为需要申请人提供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享受相应待遇的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中,涉及经济福利待遇分配的,须提供申请人涉及的其他小组、村(社区)两级证明文件;涉及承包地分配、宅基地建房的,须提供申请人涉及的其他小组、村(社区)、乡(街道)土管部门证明文件。

第七十九条  本《居民公约》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大营街街道办事处备案,于2017年6月25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印发至本社区各户和居住本社区的外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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