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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8-27 15:07 来源:红塔区政府办公室 打印

为加强玉溪市红塔区养犬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倡导文明规范养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玉溪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针对当前养犬现状及存在问题,特作如下通告:

一、在红塔区城市建成区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在红塔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养犬依法实行强制免疫制度。

二、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养犬只实行圈养或拴养,养犬事宜不得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及干扰他人的日常生活;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三、携犬出户需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犬链牵引。

四、携犬出户应随手携带处理犬只排泄物的工具,对犬只排泄物必须即时清除;不得在公共场所给犬只喂食。

五、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六、由公安、农业(畜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卫生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执法对养犬未按规定免疫、登记、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对不文明养犬的其他行为进行纠正,同时对流浪犬、无主犬、狂犬进行捕捉和收容,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

七、阻碍犬类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依法制定管理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纠正违规、不文明养犬行为,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日常管理工作。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举报电话:0877-2680000)。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202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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