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玉溪市红塔区高铁新城片区集体土地上
房屋拆迁补偿与社区居民公寓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
《玉溪市红塔区高铁新城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社区居民公寓安置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红塔区高铁新城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社区居民公寓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型城市化建设,改善社区居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规范高铁新城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铁新城片区(以下简称片区)为汇溪路、杯湖路、昆玉高速公路所围合的区域,总面积806.98公顷(约8平方公里)。
该片区内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遵循公开公平、合理补偿、集中统一安置的原则,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主体为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拆迁补偿安置实施部门为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玉溪市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实施单位为涉及的各街道办事处。
农业农村、发改、财政、审计、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城管、司法、市场监管、人社、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居民公寓,是指利用国有出让建设用地,打破行政区域界线,集中统一建设安置的商品住宅。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以中高层、高层为主模式进行组团式、小区式安置,将社区居民统一安置到规划建设的居民公寓新区。
第六条 片区社区居民公寓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全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单独列出。
第七条 社区居民公寓建设根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予以实施,具体的安置房户型、交房标准、交房时间、配套设施等,由拆迁补偿安置实施部门另行拟定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计户、面积、权属、用途的认定
第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为已参加过旧村改造、未参加过旧村改造的房屋产权人和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房屋产权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是指:
(一)“已参加过旧村改造的”是指《关于印发<玉溪市旧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发〔1994〕5号)文件下发以后批准建房且原有房屋和构筑物、附属物已拆除的建房户(含1990年开始参加旧村改造试点的建房户)。
(二)“未参加过旧村改造的”是指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属于“未参加过旧村改造”。
(三)未参加过旧村改造,但整幢房屋为砖混、框架结构,符合规划条件和“一户一宅”规定的,按“已参加过旧村改造的”办理补偿安置事宜。
(四)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依照所在区域居民公约规定并经所在小组、社区、街道办事处认定的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拆迁范围内具有房屋产权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已参加过旧村改造且具有房屋产权的;二是未参加过旧村改造但具有祖遗房且符合建房相关规定的。不符合建房相关规定的不予安置,给予货币补偿。
第九条 单宗(幢)住房按照批准建房时单宗(幢)认定为一户。具体对“一户居民户”的认定为:
(一)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以原批准建房时单宗(幢)认定为一户,或以土地部门批准的建房证明材料为依据,结合住房的现状进行认定。
(二)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认定:经批准建盖的住房由小组、社区、街道办事处三级组织对单宗(幢)确认为一户;历史形成的住房由小组、社区、街道办事处三级组织根据住房具体情况对单宗(幢)进行户的认定。
(三)单宗(幢)住房内有多户的,按照批准建房时单宗(幢)认定为一户。
第十条 被拆迁房屋面积应当进行合法性认定。面积认定由有资质的测绘公司进行测绘,并由具体实施单位、被拆迁人、社区居民小组、测绘公司进行四方签证确认,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第十一条 属宅基地建房的均认定为住宅进行补偿安置。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途的,仍按住宅认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按政策规定“拆旧建新”明确要求应当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危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三)被认定为违法违规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标准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社区居民公寓补偿安置的,采取“房地合一”的方式,对被拆迁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合并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公寓安置以单宗(幢·户)建筑面积“360㎡+40㎡”模式进行安置。安置房面积和被拆迁房屋面积均以建筑面积计算。
(一)安置面积以360㎡为基数,被拆迁人根据各户可调换的标准面积,按照安置房的户型搭配,自行选择调换房屋的组合户型,但调换房屋总套数不得超过四套。
(二)应安置面积为360㎡的,配套40㎡由集体管理的商业用房;应安置面积低于360㎡的,根据应安置面积按照比例配置商业用房面积(即:配套商业用房面积=应安置面积/360 ×40㎡)。
(三)应安置面积与实际安置的公寓房面积不相等的,按以下标准结算面积差价。
1.实际安置面积总和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支付房屋差额面积认购价款:建筑差额面积在10㎡(含10㎡)以内的,按照3000元/㎡计算;建筑差额面积超过10㎡的,按照开盘价计算。
2.实际安置面积总和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差额面积按开盘价由拆迁人补给被拆迁人。
(四)安置房面积以最终测绘面积为准,按照上述标准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已参加过旧村改造的,房屋装修根据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按照以下两种任选其一:
(一)选择产权调换、互补差价。依据认定的结果,原有房屋按要求全部拆除后,按照以下安置规定实行产权调换,互补面积差价和结构差价:
1.原房屋面积360㎡的,实行“拆一还一”,按(附件1)标准互补结构差价;
2.原房屋面积超过360㎡的,超出部分的面积由拆迁人按(附件1)标准补给被拆迁人面积差价;
3.原房屋面积不足360㎡的,不足部分面积由被拆迁人补给拆迁人900元/㎡ 。
(二)选择货币补偿、放弃安置。被拆迁房屋依据认定的房屋结构,面积在360㎡以内的(含360㎡),砖混结构按照4500元/㎡给予补偿,框架结构按照4700元/㎡给予补偿;超过360㎡的部分,按照(附件1)标准补给被拆迁人。
第十六条 未参加过旧村改造,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经小组、社区和街道办事处三级组织认定,符合建房条件,且具有单宗(幢)房屋产权的,安置房面积为360㎡/户,安置方式按照以下两种任选其一:
1.选择限价安置、不予补偿。被拆迁人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和装修延续旧村改造规定,均不予补偿,安置房按照1000元/㎡认购。
2.选择限价安置、给予补偿。被拆迁人的建筑物按照(附件1)标准给予补偿,房屋装修由评估机构给予评估,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安置房按照1200元/㎡认购。
单宗(幢)住房内建筑物有砖混等多种结构且未加层的,砖混部分补偿标准在(附件1)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0元/㎡,按照1100元/㎡补给被拆迁人。
(二)货币补偿、放弃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放弃安置,按照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 在单宗(幢)内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建房条件应批未批的,不再审批民房建设,统一实行居民公寓安置,按照2500元/㎡认购,并自行承担相关税费,每户安置房面积为180㎡。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属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参加过旧村改造但具有祖遗房的,原房屋经房屋产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占地面积后,按(附件2)进行对应置换,安置方式按照以下两种任选其一:
(一)限价安置
1.选择限价安置、不予补偿。被拆迁人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和装修,均不予补偿,安置房按照1000元/㎡认购;
2.选择限价安置、给予补偿。被拆迁人的建筑物按照(附件1)标准给予补偿,房屋装修由评估机构给予评估,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安置房按照1200元/㎡认购。
(二)货币补偿、放弃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放弃安置,按照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 属宅基地建房按照本办法进行社区居民公寓补偿安置的,构筑物、附属物按(附件4)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租用集体土地建盖的生产、生活、仓储、物流、商业办公、附属设施用房等建(构)筑物,按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办公、公益事业及经营用房补偿安置:
建筑物实行“拆一还一”,按(附件1)标准互补结构和面积差价,房屋装修按照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地上构筑物和附属物采取置换到安置区的方式补偿;也可选择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和装修按照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二十二条 涉及企业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装修按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的房屋应为标准房,门、窗齐全,内、外墙粉刷,以上四项每缺一项按100元/㎡扣除相应的补偿款,以此类推。
第四章 拆迁安置奖励、补助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搬迁交房的,每宗(幢·户)最高奖励40000元(补偿协议签订奖励为10000元,房屋搬迁交房奖励为30000元,两项共计为40000元)。
(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奖励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限期为10日,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限期内签订协议的,奖励10000元/户。每超过一日减少1000元,依次递减,超过10日不予奖励。
(二)搬迁交房奖励
1.先安置后拆迁的,自收到安置房钥匙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被拆迁房屋搬迁、交付的,每宗(幢·户)奖励 30000元。超过6个月的,每超过1日减3000元,依次递减,超过10日不予奖励。
2.采取临时过渡方式安置的,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被拆迁房屋搬迁、交付的,每宗(幢·户)奖励 30000元。超过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时间的,每超过1日减3000元,依次递减,超过10日不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楼层补助规定
(一)未参加过旧村改造的不享受楼层补助;
(二)已参加过旧村改造且房屋建盖层数符合村庄规划,按整幢房屋现有的层数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附件3)执行,超过规划审批层数的不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搬家费补助(包括搬出搬入)
(一)先安置后拆迁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6元/㎡补助,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予以补助。
(二)采取临时过渡方式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2元/㎡补助,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予以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房屋配套使用的太阳能等生活设施按3000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八条 采取临时过渡方式安置的,在交付安置房前,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计发临时安置费。
(一)按以下标准合并计算:
1.每宗(幢·户)补助1000元/月;
2.按每宗(幢·户)实际居住的本家庭人口补助200元/人/月;
3.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补助2元/㎡/月。
(二)临时安置费结算支付方式如下:
安置房自被拆迁房屋交房之月起36个月内交付。
1.补偿期限从被拆迁房屋交房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再往后顺延6个月,最终按实际过渡时间结算。临时安置补偿费先支付12个月,剩余补偿费用每年支付一次。
2.未按期交付安置房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3.因被拆迁人的原因造成的超期过渡,不增加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九条 困难特需家庭,经小组、社区、街道办事处三级组织认定,保障其中一套安置房简装入住,具体事宜另行确定。
第五章 安置房认购顺序及车位认购
第三十条 参加社区居民公寓安置的居民,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和安置房认购协议。
第三十一条 安置房按照以下顺序认购:
(一)先安置后拆迁的,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为认购顺序;
(二)采取临时过渡方式安置的,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基础上按被拆迁房屋交房的先后顺序为认购顺序;
(三)上述两种情形分别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交房时间先后顺序每一日为一批次,同一批次通过抽签方式确定选认房顺序,按顺序认购安置房。
第三十二条 社区居民公寓配套车位按以下规定进行认购:
(一)应安置面积为360㎡的:首个车位无偿提供,该车位为人防区车位,被拆迁人需按规定使用;其余和安置房同时认购的2个车位,均按照开盘价优惠50%的价格购买;
(二)应安置面积为240㎡的:首个车位按开盘价优惠75%的价格购买,其余和安置房同时认购的2个车位,均按照开盘价优惠37.5%的价格购买;
(三)应安置面积为180㎡的:首个车位按开盘价优惠50%的价格购买,其余和安置房同时认购的1个车位,按照开盘价优惠25%的价格购买。
(四)安置房认购期限过后方进行车位认购的,按市场价予以认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安置费用或公寓安置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阻挠、辱骂、威胁、殴打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拆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实施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过程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批复》(玉政复〔2004〕65号)文件规定,转权登记为国有土地的,原按照宅基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纳入宅基地建房管理的,根据《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有关文件内容的通知》(玉办发〔2014〕78号)文件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实施部门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提请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附件:1.建筑物补偿标准、结构差价标准
2.置换标准
3.已参加旧村改造且房屋建盖层数符合村庄规划,按整幢房屋现有的层数给予补助的标准
4.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件1
建筑物补偿标准、结构差价标准
序号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元/㎡) | 结构差价 (元/㎡) | 备 注 |
1 | 钢混剪力墙 | 1300 | 400 | ①标准配置房为门、窗齐全、内、外墙粉刷以上。以上四项每缺一项扣100元/㎡以此类推;②原房屋建盖层数超过5.5层的(不含5.5层),面积差价为:对应的房屋结构补偿标准每超一层递减200元/㎡。 |
2 | 钢架结构 | 1200 | 300 | |
3 | 框架结构 | 1100 | 200 | |
4 | 砖混结构 | 900 | 0 | |
5 | 砖木结构瓦房 | 550 | 门、窗齐全以上。 | |
6 | 土木结构瓦房 | 500 | 门、窗齐全以上。 | |
7 | 砖石棉瓦房 | 400 | 浇圈粱、有天沟、层高3米以上 | |
8 | 砖石棉瓦房 | 250 | 门、窗齐全。每缺一项扣25元/㎡以此类推。层高2.5米。 | |
9 | 简易房 | 200 | 门、窗齐全。每缺一项扣25元/㎡以此类推。层高2.2米。 | |
10 | 简易棚 | 100 | ||
11 | 彩板瓦房 | 300 | 门、窗齐全、墙体为砖砌墙,外墙粉刷以上。彩板瓦双层(中间夹泡沫)在单层标准上增加50元/㎡ | |
12 | 彩板瓦钢架大棚 | 180 | 高度6米以上。彩板瓦双层(中间夹泡沫)在单层标准上增加50元/㎡ | |
13 | 钢架彩钢瓦棚 | 100 | 彩板瓦双层(中间夹泡沫)在单层标准上增加50元/㎡ | |
14 | 钢架吊顶复合活动板房 | 280 | 未吊顶的为180元/㎡ |
备注:1.钢混、砖混、砖木、土木结构补偿单价的价格内涵为:有合法权属证明、基础完好、水电齐备、房屋层高达到国家标准、内外门窗齐全、房屋基本设施齐全、室内外一般粉刷、水泥坯布砂浆抹平。达不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修正。
2.已参加过旧村改造的原房屋面积360㎡以内的,“拆一还一”。 钢混剪力墙、钢架结构和框架结构补给被拆迁人结构差价;砖混结构“拆一还一”,不补差价;房屋结构标准低于砖混结构的,由被拆迁人补给拆迁人结构差价,结构差价补足900元/㎡。
附件2
置 换 标 准
序号 | 原房屋占地面积 (㎡) | 对应置换面积 (㎡) |
1 | 等于或小于74 | 180 |
2 | 大于74小于100 | 240 |
3 | 等于或大于100 | 360 |
附件3
已参加旧村改造且房屋建盖层数符合村庄规划
按整幢房屋现有的层数给予补助的标准
整幢房屋层数 | 整幢补助金额(万元) |
整幢为一层 | 9 |
整幢为二层 | 7 |
整幢为三层 | 5 |
整幢为四层 | 3 |
整幢为五层 | 1 |
整幢超过五层 | 0 |
备注:半层部分按照二分之一的标准补助。
附件4
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
序号 | 类 别 | 单 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1 | 砖砌围墙 | 立方米 | 360 | |
2 | 空心砖围墙 | 立方米 | 260 | |
3 | 水沟 | 立方米 | 300 | 砖砌、土沟不予补偿 |
4 | 土围墙 | 立方米 | 90 | |
5 | 铁栅栏围墙 | 平方米 | 100 | |
6 | 水泥地坪(室外) | 平方米 | 50-70 | 根据厚度大于10厘米的补偿30元/㎡ |
7 | 水井 | 口 | 1200 | 深度8米以内 |
1800 | 深度8米以外 | |||
8 | 砖砌水池 | 立方米 | 390 | 工程量 |
9 | 沼气池 | 口 | 2000 | |
10 | 块石砌体 | 立方米 | 260 | 含土方工程 |
11 | 钢筋混凝土制件(含水塔、工程量) | 立方米 | 620 | |
12 | 素混凝土制件 | 立方米 | 420 | |
13 | 铁大门 | 平方米 | 300 | 宽度4米以上的,根据材料确定 |
14 | 花台 | 立方米 | 180 | 含花台内灌木、花草、草坪等 |
15 | 厕所(室外) | 个 | 600、500、400 | 按大、中、小 |
政策解读:
http://www.hongta.gov.cn/htqzfxxgk/zcjdhtqzfbadmin1/20201014/12068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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